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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民主、政治吸納與政策回應:從台鹼汚染案檢視台灣環保公益團體的政策角色

摘要:

慣於維持靜默(quiescence)的社會弱勢族群,如何在民主的政治體系中獲得足夠的代表性,以成就符合其利益的政策方案,實攸關民主政體追求社會正義的能力。1970年代以降,新社會運動的開展,顯示了政府政策不一定就會被特殊利益團體所把持。反之民主政治體制確實可能在市民團體、專業社群以及社會運動人士的奔走下,成就許多以廣大而分散的利益爲主要依歸的政策。然而仍有許多未曾集結成團體、甚至未曾意識到自身利益的社會邊綠份子。他們的特殊需求,甚至未被界定在「公共利益」範疇內。古典多元主義理論長久以來所忽略的社會正義議題,至今仍未有令人滿意的研究成果。本文檢視我國台南安南區一個污染廠址復原政策之發展,管窺民主體制能夠矯正社會不公義的珍貴特質。以菁英爲主體的市民團體在缺乏地方居民支持的情境下,透過資訊的優勢,切入議題論述的利基,募集足夠外部資源,並成功地周旋在各政策行動者之間,提供其誘因與環保團體結盟,成立了新的「倡議聯盟」,進而得以穿透既有的政策制訂結構,迫使政府積極回應其訴求。此外,環保團體的成功亦得力於外在條件的轉變,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的通過與施行。相反的,受政策影響的弱勢族群是否能夠在一開始便能夠投入,則比較不是關鍵性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