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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與公民參與-淡水河流域治理之Q方法論分析

摘要:

       我國自從解嚴開啟了民主化的浪潮,在短短的20年間,政治上先後歷經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直選與政黨輪替等巨變,使得原本以國民黨為中心的威權黨國體制瓦解,也造成政府對於公民社會的控制弱化。幾乎同一時期,在公共行政的研究領域中,「治理」的概念也逐漸盛行,主張國家機關不應該再是主導公共服務提供的最主要行為者,然而,當越來越多的公民社會行為者參與治理過程的同時,是否也意味著治理的模式,也將從傳統的國家機關中心轉變為公民社會中心?在治理的邏輯下,Pierre與Peters(2005)根據國家機關在現代治理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將治理的模式分為國家主義模式、自由民主模式、國家中心模式、荷蘭治理學派模式與無政府治理模式等五種模式,而這五種模式事實上也分別代表了五種不同國家機關與公民社會間的關係。我國政府在這兩股力量的驅使下,國家機關與公民社會間的關係也勢必調整。在我國的政策系絡中,環境治理為民眾最關心的政策領域之一,也因此本文選擇淡水河流域治理的經驗為個案,透過Q方法論進行研究,希望了解此一政策領域之利害關係 人,對於淡水河治理過程中國家機關與公民社會間關係的認知。本研究分析政策利害關係人對於淡水河流域治理之認知類型後發現,各認知類型仍以國家機關為治理過程中主要的行為者,治理過程中更多公民社會行為者的參與,並不意味著這些行為者就應該分享決策的權力,換句話說,在政策利害關係人間, 治理模式應該由國家機關中心轉變為公民社會中心的認知並沒有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