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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作坊 Humanity Innovation and Social Practice

都市更新與少數之權利人保護

摘要:

       都市更新為近年來台灣熱烈討論話題之一,政府將其作為解決都市問題與刺激景氣之工具,即透過老朽、頹圮建物之重建、整建、修復,使人民有較佳之生活環境,提升當地之公共安全,亦使建商取得目前都市稀有之土地,而更新後建物價值大幅翻升亦促進地區之繁榮。不僅台灣,世界各國多仰賴其為主要之政策工具。 而我國都市更新之母法-都市更新條例,立法至今不過十年,卻已有多達七次之修法,顯示政府對此工具之重視。然而該法中,不僅涉及人民私權利之分配,於更新實施之時,亦賦與國家(中央及地方政府)或實施者行使公權力之權限,得剝奪未參與之所有權人及所有權人以外之其它權利人之財產權,對於人民權利影響是為重大,故如何避免政府以公益作為藉口,濫行侵害人民權利,是為重要。 本文就目前制度之合憲性檢驗及觀察若干實務判決後,發現我國更新法制主要係委託私人實施及強調更新效率與公益性,故其存有相當之問題。首先於合憲性上,由於目前欠缺強制政府實施更新之義務,於若干政府劃定已久,但缺乏使私人實施之誘因時,多僅能放任該地域頹圮,難謂國家已對人民盡最低生活水準之照護義務;於財產權上,目前亦不問情形,皆以重建方式實施之,亦可能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處;且價值補償與方式上,亦往往低於市價,且未有充分之補償,被剝奪財產權者難以於當地重置其生活,難謂尊重其人性尊嚴。而於實務裁判上,亦發生事業計畫同意書撤銷之效力、附條件參與權利變換方式之效力無法認定,與估定價額雙方常有不同之認定、欠缺相關正當法律程序設計等問題。 本文認為都市更新是為國家事務,無論政府委託他機構實施或以私人自行成立都市更新會之方式,皆為受託行使公權力。當國家與私人一同執行、或完全交由私人執行該事務時,仍應負有擔保其履行之義務,其須建構合適之制度,且都市更新主要為國家對於住民之關係,故制度建立之時必須以住民之權利保護為中心。 於法制問題之分析、合憲性檢驗、實務判決之討論及日本、英國之都市更新制度為參考後,本文即建立下述原則:為「住戶」實施之更新制度、適當情形賦與人民更新之公權利、調整組織以增強資力、雙重同意門檻之保留、對少數人之充分程序保障、完全補償原則。最後即適用上述之原則於都市更新各該階段,以建構保護住民之權利為核心都市更新制度。